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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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70號聲請人馬駿代理人 盧鳳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2│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948│├──┼────────────┼───────┼──┼──┤│0003│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