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原告 范致綱
莊凡萱 被告 黃元鴻
嘉盛 水電冷氣工程行即 林樹煌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彥君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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