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輝
(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宗輝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輝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52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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