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以恩(原名陳玉玲、陳郁玲)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以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以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本院以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8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