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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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2至6業經定應執行刑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雨呈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