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16292號、91年度偵字第9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7月3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述情形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