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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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3號
調解筆錄原告 許寶春 被告 胡金鵬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3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6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下午4時2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許寶春被告胡金鵬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許寶春被告胡金鵬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61號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許寶春被告胡金鵬調解委員陳君鑾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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