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 劉阿義 被上訴人 林公世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複代理人 王文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