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吳 陳美麗 即陳美麗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端揚 聲請人即債權人李 陳美金 即陳美金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卉溱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界明 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振榮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富淞 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詠晶 即 許桂花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標財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拓遠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春珠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進吉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阿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連 瓊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振榮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富淞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詠晶即許桂花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標財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拓遠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吳陳美麗 即陳美麗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端揚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李陳美金 即陳美金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春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進吉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阿章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卉溱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界明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連瓊微 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