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吳 陳美麗 即陳美麗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端揚 聲請人即債權人李 陳美金 即陳美金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卉溱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界明 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振榮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富淞 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詠晶許桂花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標財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拓遠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春珠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進吉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阿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連 瓊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振榮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富淞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詠晶即許桂花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標財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拓遠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吳陳美麗 即陳美麗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端揚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李陳美金 即陳美金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春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進吉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阿章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卉溱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界明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連瓊微 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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