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楊國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楊國鳳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國風」。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100年5月18日召開102年度信徒大會」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5月18日召開102年度信徒大會」。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項關於「100年5月18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5月18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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