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587號原告 謝明展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
何明諺 律師被告 林欣穎 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之婚約已解除,爰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贈與物等情,核屬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