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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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債務人 譚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譚秋蘭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7日止累計210,237元正未給付,其中193,140元為本金;16,105元為利息;9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譚秋蘭於民國108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7日止累計79,566元未給付,其中73,663元為本金;5,9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譚秋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5日止累計44,719元未給付,其中40,928元為消費款;2,59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7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140元
譚秋蘭
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3663元
譚秋蘭
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0928元
譚秋蘭
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