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香港商讀者文摘亞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信 訴訟代理人 徐小波 律師
馮博生 律師 羅淑文 律師被告 林志豐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四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容正法官林翠華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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