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71號抗告人 林芝吟 (原名 包崇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家繁 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17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