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410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秋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2323號、第21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毛重壹點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6月19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於91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9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報結出所,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分別於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扣案物。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或施用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身心,前已經觀察、勒戒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仍無戒除毒癮之決心,再為本件2次施用毒品犯行,足徵其沈溺毒癮頗深,原不宜寬縱,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沒收部分: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合計毛重1.09公克),係供被告為附表編號一所示施用毒品犯行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該次施用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按沒收係屬從刑,倘無主刑,即無所附麗。案內扣押之贓
證物品,縱屬違禁物,既與判決所認定之犯罪無關,即不能於該犯罪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無關之違禁物,至檢察官應否以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屬另外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編號一「查獲方式」欄所示時、地為警查獲時,同時扣得之粉末物2包(驗餘合計淨重2.89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6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違禁物,惟與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關,且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依上述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公訴意旨請求將扣案物含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毒│查獲方式│主文欄││號││品種類│││├─┼───────┼────────┼──────────┼───────────┤│一│101年5月10日│以玻璃球燒烤吸其│嗣於101年5月13日晚│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晚間7時許,在│煙氣之方式,施用│間11時25分許,在桃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桃園縣中壢市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縣桃園市○○路○○○○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友人家中。│非他命1次。│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供│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其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餘合計毛重壹點零玖公克│││││(驗餘合計毛重1.09公│)均沒收銷燬之。│││││克)及與本案無關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另案偵辦)。│││├───┬───┴────────┴──────────┴───────────┤││證據欄│①甲○○於101年5月14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紙。││││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紙。││││④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紙。││││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合計毛重1.09公克)。│├─┼───┴───┬────────┬──────────┬───────────┤│二│101年5月24日│以玻璃球燒烤吸其│嗣於101年5月24日下│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下午3時許,在│煙氣之方式,施用│午4時15分許,在桃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桃園縣大園鄉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縣大園鄉五權村21鄰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權村21鄰下埔10│非他命1次。│埔10號內為警查獲後,│算壹日。│││號內。││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欄│①甲○○於101年5月24日警詢、101年5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紙。││││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