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有勝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楊有勝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受刑人楊有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偽造文│有期徒刑│101年4月17│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12│臺灣│101年度簡│102年1月│彰化地檢│││書│3月,如│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948號│月14日│彰化│字第1948號│15日│102年度││││易科罰金││第8692號│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臺幣│││法院│││法院│││552號││││壹仟元折│││││││││││││算壹日。││││││││││├─┼───┼────┼─────┼─────┼──┼─────┼────┼──┼─────┼────┼────┤│2│偽造文│有期徒刑│101年4月20│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12│臺灣│101年度簡│102年1月│彰化地檢│││書│2月,如│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948號│月14日│彰化│字第1948號│15日│102年度││││易科罰金││第8692號│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臺幣│││法院│││法院│││552號││││壹仟元折│││││││││││││算壹日。││││││││││├─┼───┼────┼─────┼─────┼──┼─────┼────┼──┼─────┼────┼────┤│3│業務過│有期徒刑│100年6月7│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交│102年7月│臺灣│102年度交│102年7月│彰化地檢│││失致死│2月,如│日│2年度撤緩│彰化│訴字第88號│22日│彰化│訴字第88號│22日│102年度││││易科罰金││偵字第75號│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臺幣│││法院│││法院│││3851號││││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