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79號原告乙○○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被告中國快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乙○○是否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現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