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吳永順
吳淑禎 吳淑媚 吳建和 吳淑華 吳淑卿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 律師被告 李妍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彥年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