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安選任辯護人邱瑞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0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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