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櫻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6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348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附件起訴書所載之時間,無故擅自進入告訴人
租屋處,侵害告訴人使用住宅之安寧,且對告訴人造成精神上之騷擾,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之素行、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行為所生危害、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