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羅堅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哲宏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蕭炎宏張秋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41,502元,應繳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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