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原告 黃瑞銘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其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1013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參兩造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3,100元(計算式:
144,000-10,900=133,1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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