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394號債權人 張家毓振洋油漆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重蔚陳威男新澄室內裝修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若是,請敘明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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