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陳怡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沅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00元(
依原告傳真至本院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課稅現值),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