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0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031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
萬柒仟肆佰零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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