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38號原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恩悠 即 胡珮芳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7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2,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