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1號聲請人 林琬婷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相對人 翁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林婉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琬婷」。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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