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告 郭義豐 即鹿耳門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盛營造有限公司、允辰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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