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余彩鳳 被告 江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4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號:面積543㎡×108年1月公告現值4,400元/㎡×被告江建程應繼分1/12=199,100元。
二、花蓮縣○○鄉○○段○○○○○○號:面積226㎡×108年1月公告現值4400元/㎡×被告江建程應繼分1/12=82,867元。
三、花蓮縣○○鄉○○段○○○○○○號:面積4㎡×108年1月公告現值4,400元/㎡×被告江建程應繼分1/12=1,467元。
四、綜合上計:199,100元+82,867元+1,467元=283,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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