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簡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斌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文斌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附記事項:張文斌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6日以96年度苗簡字第2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6年5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其前科資料在卷可憑,是其本件犯行,已構成累犯。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2項。
(二)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716號被告張文斌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栗縣苗栗市○○街11巷3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
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斌受僱於御品窗簾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386號1樓,下稱御品公司)擔任該公司中科營業所營業員,並受御品公司委任負責銷售窗簾及收取貨款等工作。詎張文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為取得御品公司高額之銷售獎金,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御品公司,以低於成本之低價販售窗簾予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並為掩飾犯行,在御品公司業務報表上登載不實之銷售金額,持交予御品公司,因而損害於不知情之客戶及巨賢公司對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嗣為御品公司公司發現後提告。
二、案經御品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移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文斌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游金順 於偵訊時之指訴。
(三)張文斌書寫之自白書及切結書影本各1紙、每日營收狀況頭款單、御品窗簾有限公司中科營業所門市施工派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所述先後多次背信、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為接續犯,請以一罪論。被告所犯背信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檢察官馮美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賴家蓮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收款時間│貨款金額(新臺幣)│├──┼──────┼───────┼─────────┤│1│翟先生│100年1月25日│300元│├──┼──────┼───────┼─────────┤│2│ 葉兆雄 先生│100年1月27日│5萬0,800元│├──┼──────┼───────┼─────────┤│3│林小姐│100年1月27日│3萬0,150元│├──┼──────┼───────┼─────────┤│4│ 陳瑞正 先生│100年1月27日│2萬1,800元│├──┼──────┼───────┼─────────┤│5│林小姐│100年1月27日│4,600元│├──┼──────┼───────┼─────────┤│6│林小姐│100年1月27日│1萬1,000元│├──┼──────┼───────┼─────────┤│7│ 鍾銘煌 先生│100年1月27日│5萬8,700元│├──┼──────┼───────┼─────────┤│8│鍾銘煌先生│100年1月27日│4,700元│├──┼──────┼───────┼─────────┤│9│陳小姐│100年1月27日│8,630元│├──┼──────┼───────┼─────────┤│10│ 張郁佳 │100年1月27日│7,000元│├──┼──────┼───────┼─────────┤│11│ 姚佑玲 │100年1月30日│2,000元│├──┼──────┼───────┼─────────┤│12│葉先生│100年1月30日│3萬8,000元│├──┼──────┼───────┼─────────┤│13│ 張正弘 │100年1月30日│7,300元│├──┼──────┼───────┼─────────┤│14│張正弘│100年1月30日│4萬4,500元│├──┼──────┼───────┼─────────┤│15│沈先生│100年1月30日│3,370元│├──┼──────┼───────┼─────────┤│16│葉先生│100年1月21日│1萬4,000元│├──┼──────┼───────┼─────────┤│17│張小姐│100年1月31日│6,600元│├──┼──────┼───────┼─────────┤│18│張小姐│100年1月31日│2,340元│├──┼──────┼───────┼─────────┤│19│通泰倉儲有限│100年1月31日│9,300元│││公司│││├──┼──────┼───────┼─────────┤│20│ 陳靜瑩 │100年1月27日│1萬8,500元│├──┼──────┼───────┼─────────┤│21│ 許閩發 │100年1月27日│2萬3,000元│├──┼──────┼───────┼─────────┤│22│鍾銘煌│100年1月27日│1萬6,800元│├──┼──────┼───────┼─────────┤│23│ 吳登蘭 │100年1月24日│1,800元│├──┼──────┼───────┼─────────┤│24│ 王清寶 │100年1月25日│5,000元│├──┼──────┼───────┼─────────┤│25│ 陳太太 │100年1月26日│340元│├──┼──────┼───────┼─────────┤│26│ 許春欽 │100年1月27日│4,000元│├──┼──────┼───────┼─────────┤│27│ 陳俊璋 │100年1月31日│1,500元│├──┼──────┼───────┼─────────┤│28│ 陳惠汾 │100年1月26日│1萬4,000元│├──┼──────┼───────┼─────────┤│29│ 顏于琳 │100年1月27日│490元│├──┼──────┼───────┼─────────┤│30│顏于琳│100年1月27日│900元│├──┼──────┼───────┼─────────┤│31│陳太太│100年1月27日│2,900元│├──┼──────┼───────┼─────────┤│32│ 陳素娥 │100年1月27日│1,200元│├──┼──────┼───────┼─────────┤│33│ 江淑麗 │100年1月27日│1,000元│├──┼──────┼───────┼─────────┤│34│ 侯玉娟 │100年1月27日│300元│├──┼──────┼───────┼─────────┤│35│陳素娥│100年1月28日│1萬4,000元│├──┼──────┼───────┼─────────┤│36│ 崇德店 │100年1月30日│30元│├──┼──────┼───────┼─────────┤│37│ 張佑如 │100年1月30日│4,000元│├──┼──────┼───────┼─────────┤│38│江小姐│100年1月19日│1,000元│├──┼──────┼───────┼─────────┤│39│ 賴美卉 │100年1月16日│2,500元│├──┼──────┼───────┼─────────┤│40│姚佑玲│100年1月19日│2萬0,000元│├──┼──────┼───────┼─────────┤│41│謝小姐│100年1月30日│3,000元│├──┼──────┼───────┼─────────┤│41│賴美卉│100年1月21日│5,647元│├──┼──────┼───────┼─────────┤││││共46萬6,997元,扣│││││除張文斌薪資、獎金│││││後之金額為37萬│││││9,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