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8號再審原告 顏靜枝 訴訟代理人 蔡文真
蔡天惠 再審被告 何榮三
何金枝 蔡清吉 蔡樹義 蔡榮義 蔡鎮聰 蔡鎮輝蔡素珍 蔡素貞 蔡涵申 蔡文蘭吳秀美 蔡忠承 蔡進安 凌玉芬 凌宏志 李蓮招 黃進添 黃榮助陳秀珠 張在傳 張慶祥 張慶元 張慶豐林 張月蘭 張月環 張月琴 再審被告 善化堂 法定代理人 蔣文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再審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確定判決不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21,286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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