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93號
原 告 行政院輔導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有效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盧宗聖 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各1份,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