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93號
原   告 行政院輔導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有效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盧宗聖 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各1份,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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