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6,859元,應繳裁
   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