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0號上訴人葉緣即被告 羅葉綉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永隆 等二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二人各核定為新臺幣814,189元,每一人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