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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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97號上訴人方孛夫
賴方亨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素月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