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96號原告振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幼琳 被告新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程映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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