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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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己○○
9號7丁○○辛○○
樓庚○○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
林德昇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請求調查證據,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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