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欣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107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劉嘉欣姓名年籍資料欄居所「桃園市○○區○○路○○○○號」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是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之裁定本旨者,自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劉嘉欣姓名年籍資料欄居所「桃園市○○區○○路○○○○號」,係「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誤載,屬顯然錯誤,亦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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