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顏良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
法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係列甲○○為被告,請求其給付新臺幣
117,305元,及自民國8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於98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
始於同年月2日具狀追加顏良勝為被告,是原告所為訴之追
加,顯然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
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