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請人 黃逸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債權證明文件未載到期日,請一併提出已屆清償期尚未清償之證明文件(如催告函及回執)。
三、相對人張家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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