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漢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瑞緯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6月21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該裁定於同年7月7日對其發生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