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許瑞娟 訴訟代理人 于家驊 被告 簡煌晉 上列被告因另案被告 陳行光 被訴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6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