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35號原告 溫宇生 現於臺北監獄
林青松 現於苗栗看守所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傳栗 、 郭珍妮 、 黃瑞華 及 鄭玉山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
0元;第2項另請求被告等人登報及於電視朗讀道歉以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