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陳以珊 被告 李冠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51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旻穎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