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13號上訴人 洪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士鏘陳衛華 間因99年醫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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