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玉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玉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玉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4日│101年3月12日│100年8月21日│100年8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056號│字第1056號│毒偵字第59號│毒偵字第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實│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1068號│101年度訴字第1068號│101年度訴字第1806號│101年度訴字第1806號││事├────┼──────────┼──────────┼──────────┼──────────┤│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6日│101年6月26日│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1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4日│101年7月24日│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088號(編號1至2應│第9088號(編號1至2應│第12571號(編號3至4│第12571號(編號3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