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聲請人 黃文芳 上聲請人黃文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且該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記載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據金額、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所附為影本,且所載票據資料尚有闕漏)。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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