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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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25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被繼承人 張瑛珍 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22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0,112元+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10日止計算之利息126,115.5元=166,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