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12號

原告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燦騰

被告 莊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得心證理由欄㈡第12-13行,應更正為「經本院112年度豐金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0,000元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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