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29號
原告 楊崇河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2月21日中地測字第1130002946號函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 陳明 請求被告拆除之範圍及面積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