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29號

原告 楊崇河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2月21日中地測字第1130002946號函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 陳明 請求被告拆除之範圍及面積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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